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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结合本县实际,实行项目引进专项奖励制度。
对引进落户到县级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是:
项目建成投产的一个月内,由县经贸局牵头,组织财政、建设等部门参与认定,凡属社会人士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
由行政事业单位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奖励给单位作为引资费用
由公职人员引资的且与其履行职务无直接关系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对因与其履行职务有直接关系的,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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