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县公安局接到浙江籍男子报称:2008年3月3日,我在《深圳晚报》上看到一则福建省古田县XX矿业有限公司刊登的招商广告,内容为诚征大理石加工代理加盟设立分厂,根据所登的该公司负责产品销售,免费提供全新设备、技术,加盟方净赚加工费。我当时认为有利可图,就按招商广告上的电话号码与对方联系,约定来古田考察,签安加盟合同,先后四次交纳保证金等费用共计37000元。当我再次与对方联系时,手机已关,人去楼空,我才发现上当受骗。
该案分析:一是嫌疑人套用、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进行登报招商;二是受害人总认为广告是登在正规报刊上,忽略了广告的真实性;三是嫌疑人总是以高回报,大诱惑来让受害者容易上当;四是所谓实地考察是嫌疑人常用的诈骗手段,专门设置的圈套,利用他人企业场所蒙对方;五是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是犯罪嫌疑人的最终目的。
针对本案,警方提醒:一是新闻媒体单位要严格审查招商企业的真实性,以免提供虚假信息,使企业投资人上当受骗;二是企业单位应保管好相关资料信息,以免被人冒用或盗用,给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并给本企业带来不良影响;三是企业、个人对刊登的招商广告,应进行前期的查询,通过工商部门了解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代表、地址、联系号码等具体真实情况,在联系洽谈过程中需注意环节,不能轻信对方的高回报诱惑,交纳保证金等手段;四是该作案手段多为流窜作案,多人作案。各公安部门应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并案侦查,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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