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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原区长周良洛服从死缓判决不上诉
作者:袁国礼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1 9:00:36


    本报讯 (记者 袁国礼)4月7日是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和周妻鲁小丹10天法定上诉期届满的日期。昨天记者获悉,一审被判处死缓的周良洛最终没有上诉,但周妻鲁小丹不服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已提出上诉。

  3月28日,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良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周妻鲁小丹被以相同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查明,周良洛从1998年至2006年,利用担任朝阳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朝阳区常务副区长以及海淀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的便利,接受多家企业的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鲁小丹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2万余元。其中,鲁小丹参与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889万余元。

  据悉,周良洛和鲁小丹在宣判当天就签收了判决书,两人均未当庭提出上诉。按照法律规定,两人对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期为10天。4月7日,上诉期届满。

  据知情人透露,宣判后,周良洛对判决表示在“意料之中”,但周、鲁二人的部分家属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尤其是鲁小丹的无期徒刑判决。因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家属参与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较为少见。

  据悉,经过10天的考虑,周良洛最终没有提出上诉申请。但鲁小丹则决定上诉。昨天,记者试图就鲁小丹的具体上诉意见进行采访,但被鲁小丹的一审辩护律师郑斌拒绝。

  -专家解读

  周良洛妻子按受贿论处 依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鲁小丹之所以被以受贿罪共犯论处,依据的是去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关系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该意见还重点指出近亲属等人“挂名领取薪酬”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也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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