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田县工商局对郑某伪造厂名厂址案作出责令改正并处没收非法所得1500元、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29日,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古田县东小区某腻子粉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某品牌腻子粉包装袋上标有:浙江温州新型环保建材厂”、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双岙村委会后面200米字样,当事人涉嫌有伪造厂名厂址行为。经查,该腻子粉厂从2007年3月开始从浙江苍南定制标有上述字样的包装袋,用于其生产的腻子粉包装,至案发之日,经营额达万元。
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林某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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