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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家庭寄读学生人身伤害案浅析
作者:林承威 文章来源:闽东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8:32:52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进城经商、打工人员的剧增和工作节奏的加快,部分家长由于时间和知识的限制,缺乏管教孩子的条件,只好把孩子寄放在一些老师(在职或退休的均有)家里,每月付给一定的伙食费和辅导费。寄放的时间有的是中午,有的是午、晚,有的则从周一至周五。接受寄读的老师收取200至600元不等的费用后,则负责这部分学生不同时间段里的学习辅导和生活管理。这种家庭寄读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城镇化进程的产物,是供需双方的自愿行为,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和补充,对孩子学业的进步,起了较大的作用。所以一年比一年呈现发展趋势,尤其是小学一至六年级的学生居多。由于这是一种新出现的教育形式,政府对此还没有专门的行政规范,家长和老师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约定。学生平安无事,双方皆大欢喜,但出了意外事故,该如何处理呢?
  二、案情
  2007年4月,从洋中镇转学到蕉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周某某,由于父母忙于经商,每周一至周五放学后就把该生寄读在班主任陈老师家,每月付给600元费用。5月底一天晚饭后,陈老师因孩子发烧,急送医院就诊,就交待周某某适当活动后去做作业。可就在约20分钟后,意外事故发生了。周某某跑到对面房子的二层楼玩耍,不慎跌落一层的水泥地上,造成头部受伤。陈老师家人闻讯后,马上把周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是颅脑出血,住院治疗1个多月,基本痊愈出院,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前期抢救陈老师支付了9000元。伤情稳定后,双方就这起人身伤害的责任和医疗费的承担问题发生争执。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寄读的时间里,而且孩子才13岁,是未成年人,老师应承担主要责任,要负三分之二的医疗费。老师则认为,事故不是发生在她家里,是孩子私自跑到邻居家,且不顾跨越栏杆的危险才意外跌落造成伤害,所以,孩子和家长应负主要责任,负担三分之二医疗费。后在法律工作者和亲朋的劝解下,双方基本达成以下共识:一、家长、孩子和老师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各负有一定责任;二、医疗费双方各负一半。最后写成书面协议,了结本案。
  三、分析
  1、由于家庭寄读生在寄读时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可循,只能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老师收了学生的寄读费,应负有对其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事故发生在寄读时间,老师有未尽职责的一定过错,所以要负一定责任。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虽然孩子寄读老师家但监护人还是父母,所以孩子发生事故,跟父母监护不力有关,家长应负一定责任。对于学生,已经13岁,读六年级,虽未成年,但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对这起翻越二楼栏杆发生的事故也要负一定责任。
  2、家长的认识误区。一是认为“孩子寄读老师家,这期间老师就是监护人”。其实不然,按有关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能因孩子在学校或老师家里学习而发生监护人的转移。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的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并没有监护的义务。其法定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二是认为“孩子13岁,未成年,寄读时间出事故,老师应该负责。”因为未成年有分不同的年龄段,10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十周岁以上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老师的认识误区。“学生是自愿来寄读的,在我家里出事故我要负一定责任,离家出事跟我无关。”要知道,老师收了学生的寄读费,就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就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这种义务应该包括在整个寄读的时间段里。在此时段,作为未成年的学生发生事故,老师应承担相应的一定责任。
  四、提示
  1、为了避免寄读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和出事故时的争议,建议家长和老师双方有必要订立《寄读协议》,把老师、家长、学生三方的责、权、利和义务等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2、较长时间的寄读学生可以参加这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家长和老师都必须加强对寄读学生的安全和自我保护教育。    
古田新闻录入:紫燕双飞    责任编辑:紫燕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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