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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放假新法公布 08年1月起实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7 11:02:15
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昨日对外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体公民放假假日 遇周六周日应补假

  根据《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职工不能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

  《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有关部门将制定《条例》实施办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另外,如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既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也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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