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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适用《特别规定》处罚取得“零”的突破
作者:上官海土 汪馨 文章来源:《今日古田》编辑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8:39:37


    近日,古田县工商局查处某食品店不能提供销售食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案,虽然案值不大,但是全市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处罚的第一案。
  
    据了解,当事人王某于10月28日从经销商处购进“新味”小麻花7包和“小邓又一条”食品28包进行销售,总货值64.4元。11月1日,工商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这两种食品的检验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1月6日,古田县工商局依据《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新味”小麻花7包和“小邓有一条”食品28包,并处罚款193.2元的处罚决定。
  
    《特别规定》自今年7月26日施行以来,古田县工商局将学习贯彻当作当前第一要务来抓,截止目前,该局共发放规范的进货台帐667本、索证索票粘贴本325份;建立城区索证索票市场3个、超市8个;立案查处不落实《特别规定》做好进场经营者审查义务、建立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等制度的案件5起。

 

古田新闻录入:紫燕双飞    责任编辑:紫燕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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