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古田县平湖镇平湖街一家小吃店因偷梁换柱打着“沙县小吃”的旗号误导消费者,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该小吃店位于平湖街停车场边,面积不到30平方米,主要经营拌面、馄饨、炖罐等,店内简陋地摆放几副桌椅,墙上挂着一块菜价表,便宜的一两元、贵的也就十来元。执法人员发现悬挂在店内墙上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店名为“某某特色小吃店”,但挂在店门口的牌匾却赫然成了“沙县小吃,中华美食”。据店老板交待,其本人并非三明沙县人,也没有与“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于“沙县小吃”的招牌比较有名,自己经营的范围又“沙县小吃”差不多,才使了这一招,以吸引一此顾客。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的规定,将依法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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