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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8月起上调最低月工资标准 增幅50—170元
作者:陈洪亮 许蔚菡 陈… 文章来源:东南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5 15:16:00

    750元、700元、650元、570元、480元,从8月1日起,福建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这样五档。其中,福州五城区及福清市、长乐市标准为650元。

    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最低工资调整的规定程序,福建省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已获省政府批准,并从8月1日起执行。

    新标准由此前的六档调整为五档,其中,最高档上浮100元,最低档上浮80元。而提高幅度最大的,为连江、武夷山、邵武三县(市),上调幅度达170元,增幅达到了42.5%。最小的,为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洛江区等6个区(市),上调幅度为50元。

    与此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也相应调整为7.90元、7.20元、6.50元、5.50元、4.70元,并首次扩大到全省各县(市、区)。(调整后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见表格)

    
 

    提醒 加班工资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池素良表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企业就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支付工资。而是支付工资时,不得低于法定下限。

    池素良说,企业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劳动强度、技术水平、劳动贡献、本企业经济效益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依法确定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此外,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计件工资”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那么,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月工资时,可以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吗?

    池素良明确表示,不可以。

    他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布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以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举报。

    厦门解读

    本次调整史上加钱最多

    对于此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吴目国称,这一次调整是在2005年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继续提高最低工资的情况下,政府再一次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2005年厦门大幅度调高最低工资,当年思明区、湖里区由480元提高到600元,集美区、海沧区由430元提高到550元,同安、翔安区由360元提高到480元。

    从提高绝对额讲,此次是厦门最低工资标准历次调整中增加金额最多的;从增长比例说,是历史上的第二大增幅,其中海沧增加150元,增幅达25%;同安、翔安最低工资每月增加150元,增幅达27.3%。

    “厦门将采用分步到位的方式逐步统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吴目国说。

    调整之后 排名全国第五

    对于“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比2006年大幅增长”,吴目国解释说,最主要原因是厦企目前仍存在结构性缺工现象,相比国内主要城市和周边城市,厦门最低工资标准处于较低水平,迫切需要调整。

    据了解,厦门是劳动力主要输入地,而主要输出劳动力的几个城市,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已接近甚至超过厦门。

    “此次调整后,厦门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排第五位。”吴称,仅低于浙江(850元)、上海(840元)、深圳(810元)及广州(780元),且随着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以此为基数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及失业保险金等也将“水涨船高”。如,加班工资的最低基数=最低工资750元/167.4;而失业保险金是按最低工资的85%—95%来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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