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 电 视 | 电 台 | 古 田 报 | 旅 游 | 经 贸 | 招 商 | 魅力古田 | 服 务
政 府 | 政 协 | 党 建 | 纪 检 | 农 业 | 食 用 菌 | 部 门 | 乡 镇 | 妇 联
论 坛 | 博 客 | 健 康 | 玉田乡音 | 交 友 | 网 站 | 图 库 | 下 载 | 音 乐
您现在的位置: 翠屏湖在线 >> 时政要闻 >> 古田新闻正文 更多...
最高检副检察长:规范特殊侦查手段使用条件范围
作者:李静睿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3 8:53: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日前表示,应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和特殊侦查手段以及其使用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使之运用规范化、法制化。

  朱孝清是在公安部法制局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的完善侦查程序研讨会上做上述表示的。为完善侦查程序,他还透露,将增加强制措施种类,如指定地点居住、停止公职、没收身份证、出境证件等,同时要强化证人保护,使证人能够大胆作证。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朱孝清强调,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该对其家庭情况、未成年人一贯表现、家庭或学校是否具备取保和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评估,然后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如认为需要逮捕,除应提供其犯罪事实证据外,还应提供其必须逮捕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目前特殊侦查侵犯人权难认定”

  与会专家称,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

  作为上述会议的特邀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昨日表示,现有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性,致使目前技术和特殊侦查手段对基本人权的侵犯难以认定。

  目前对技术和特殊侦查手段做出限制的主要为《国家安全法》和《检察官法》,然而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范畴外,并无细化规定。陈卫东称,目前公安和检察人员一般会将技术和特殊侦查手段所得的证据加以转化,“这样就很难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

  陈卫东建议,有必要将秘密侦查合法化,列入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但秘密侦查合法化只能限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犯罪、组织犯罪、恐怖犯罪和毒品犯罪等犯罪中,此外还要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侦查机关经授权后方可使用。

古田新闻录入:ldwyx    责任编辑:ldwyx 
  • 上一篇古田新闻:

  • 下一篇古田新闻: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古田工商敦促规范执行“限塑令”
    用“电子化”规范收费管理
    我县规范食用菌菌种管理
    福建省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比例和标准
    宁德规范大黄鱼养殖 渔排联合备案抗出口
    福建将用3年时间实现教育收费规范县验收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本站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陆 |
     
    主办:中共古田县委组织部 古田县农村社会服务联动中心 法律顾问:林庚律师(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建省古田县解放路二支路15号(县委党校内) 邮编:352200 电话:0593-3897777 邮箱:gtxldw@263.net
    业务联系QQ:57070158,188608258 [闽ICP备050077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