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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指派学生购物发生车祸致死
作者:司平  小平 文章来源:宁德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9:18:45

    学校指派学生上街购物发生车祸致死,在肇事司机赔偿20多万元后,学校是否该对此责任承担?近日,古田县人民法院就原告陈春某夫妇对被告古田职业中专学校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补充赔偿原告陈春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古田职业中专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原告之子林某于1990年7月1日出生,原系被告古田职业中专学校学生,2005年11月15日晚,被告指派林某上街购买次日举办校运动会所需物品,林某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60121.49元。原告夫妇认为,被告未尽管理、保护义务,存在过错,致使其子遇车祸死亡,其精神受沉重打击,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有存在明显过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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