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古田县外贸大楼704室的黄瑞花最近一直苦恼不已:因客厅彩电爆炸引发火灾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一事,经一年时间的奔波,至今无人认责。11月3日,黄瑞花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愤而诘问:“火灾是电视爆炸引起的,事实明摆着的,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出来承担责任?”
据黄瑞花介绍,2002年12月26日其在古田县长虹电器专卖店购买一台型号为“SF3498F”的长虹牌34寸彩电,2005年10月25日10时38分这台一直放在客厅的电视机在观看节目时突然冒烟并迅速蔓延成火灾,烧毁室内装修、电视机、饮水机等,过火面积达47平方米。
古田县消防大队及时赶到现场并灭了火。事后,消防部门做了事故调查,认定该起火灾原因系电压不稳引起电视机着火成灾。同时,消防部门还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核定,据(古)公消损核[2006]1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书”核定,这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9962元。而据黄瑞花向相关部门寄发的求助信称:“火灾导致家中财产损失达105756元;母亲惊恐之下致病,花掉医疗费3万多元,两项合计共损失13万元”。
是电视质量问题?还是电压不稳定引起的?谁要为这场大火负责?为讨一个说法,一年来,黄瑞花走了一条艰辛的难权路。黄瑞花说,为保存证据,房内至今还保留着被大火烧毁时的模样。
厂家商家:质量没问题,是电压不稳
黄瑞花先是找到当年的专卖店,专卖店即向厂家作了报告,随后,厂家3次上门了解情况。最后,厂家依据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意见,认为责任不在厂家。
迟迟得不到答复的黄瑞花向辖区的古田县城西工商所投诉。她认为是电视质量问题,理由是大楼在那个时段由于电压骤高有5-6户人家的电视、电器损坏,但都只是烧断保险丝等小问题,只有自家的长虹电视机起火燃烧,说明这个电视机本身缺乏安全保护装置。由于电视机已烧成灰,无法检测确认,因此,要求工商部门主持公道。
工商所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与厂家的办事处、售后服务部联系,厂家态度一次比一次强硬。先是厂家福建省办事处负责人说,已向总部汇报,还没有答复。后来,古田专卖店负责人叫黄瑞花写一份要求困难补助的报告由其传真给厂家,黄瑞花认为不属于困难补助,而是如何赔偿问题,不愿写。第三次,福建省售后服务部的袁主任说,厂家已做过答复(黄瑞花之前有向四川绵阳消委会和福州市消委会投诉),认定是电压不稳引起的,跟厂家电视质量无关,不予赔偿和补助。
10月12日,宁德市工商局组织调查组到古田,召集专卖店、消费者、工商所、消委会有关人员召开协调会。专卖店坚持认为责任不在于他,不愿赔偿;调查组直接与长虹厂家联系,厂家态度强硬,认为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消费者不服可以走诉讼渠道。
供电公司:责任很明显,我只负责表前维护
既然是电压不稳引起的,黄瑞花试着去找了供电公司。供电公司答复:“2005年10月25日,除外贸大楼用户用电异常外,其他地方用电均正常”。“外贸大楼的计量装置设在福兴超市路口右侧墙面上,火灾发生后,我司维护班人员有到外贸大楼地下室内部配电箱协助处理供电设备,发现配电箱零线接触不良、螺丝松动并予以处理”。
接着,供电公司表示:“依据供用电有关规定,以设备产权为维护分界点,福兴超市路口右侧墙面上外贸大楼计量装置属我司维护班管理,而表后部分地处距离电能表约50米的外贸大楼地下室配电箱由该楼业主自己维护管理”。
虽然,供电公司的答复对黄瑞花来说不一定是好消息,但是责任已被分得很清楚了。一句话,你找别人去吧!
大楼业主:“零”物业,“零”责任
厂家商家、供电部门都信誓旦旦称自己没有责任了,黄瑞花只好去找了外贸大楼的原业主———外贸公司。外贸公司更是冤屈,倒了一肚子苦水:这幢大楼一、二层是店位、三层是办公场所,四层以上作为住房已由职工买断(黄瑞花这幢房子是外贸职工二手转让获得的)。外贸公司没有收取物业费,平时大楼物业由住户自行管理,外贸公司只是为了方便住户才为他们义务代收电费,外贸公司与其他用户一样同属大楼业主。因此,外贸公司认为此事与己无关,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一圈下来,又回到起点。黄瑞花感到疑惑,大家都没错,难道是自己错了?她只好又从头开始,一家一家的找过去。她动情地告诉笔者:有一个家不容易。这幢房子2002年盘来时,自己又花了7-8万元重新进行装修,是很美的一幢房子。她相信,这个问题总有一天会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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