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古田县工商局查结鹤塘镇佳加惠超市商业贿赂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商业贿赂行为分别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没收受贿方非法收取的“堆头费”、“陈列费”“进场费”5150元。 } 经查实,2004年8月起,鹤塘镇佳加惠超市经营者陈某委托其雇工彭某、张某与供货商周某等6人联系,通过签订“堆头协议”、“陈列协议”、“商品销售协议书”等方式向供货商收取“堆头费”、“陈列费”、“进场费”,以此作为允许供货商商品进场、陈列的条件。截至案发日,共查获当事人与各供货商签订的“堆头协议”、“陈列协议”、“商品销售协议书”13份,已收取“堆头费”、“陈列费”、“进场费”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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