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于7月6日私自到古田溪水库偷网鱼时被护渔人员发现,陆某在逃离中持手中的柴刀威胁护渔人员,护渔人员上前抓他时,陆某持柴刀将护渔人员砍成轻微伤。陆某所偷的鱼经估价鉴定,价值为157元。现公安机关以陆某涉嫌抢劫罪(未遂)逮捕。 问:陆某构成抢劫罪吗? 答:本案是典型的转换型抢劫案,对被告人陆某应以抢劫(未遂)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案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转化型抢劫。 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在实施盗窃未成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柴刀将被害人砍致轻微伤,其行为即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的强暴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即犯盗窃罪。 ■林章平 朱国贤(古田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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