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赠送啤酒及同洒楼签定指定专卖合同等形式销售啤酒,达到专销自己的啤酒排挤其他品牌啤酒的目的。7月10日,古田县“雪津”啤酒代理商林某被工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0元。 据了解,为拓展黄田、水口的啤酒销售市场,林某于2006年3月起在古田黄田镇推销其代理的“雪津”啤酒并由游某设点进行销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由林某提供赠送一定数量的啤酒给较大规模餐饮经营户,并与其签定合同指定只可销售林某提供的啤酒,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啤酒,以求达到与销“雪津”啤酒排挤其他品牌啤酒的目的。至案发止,已查明赠送出啤酒共计50箱,啤酒销售量达2000箱,销售金额56000元。
为查清案件真相,工商执法人员前后行程500多公里,走访了辖区代理经销户4名,采集笔录8份。取得大量可靠的事实证据。认定古田县雪津啤酒代理商林某为了促销其代理的“雪津”啤酒采用赠送实物的贿赂形式的经营行为属《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三款所界定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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