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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作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0 15:14:27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25日•闽委组通〔2004〕3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激发农村基层组织活力,创新农村工作机制,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解决,推进我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步伐,省委决定选派党员干部到相对后进、薄弱村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农民收入有了明显增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了新的提高。但必须看到,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性矛盾还比较突出,农业基础还比较脆弱,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还不够快,一些地方农民生活还比较困难。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抓得不够有力,仍存在一定的后进面,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事关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近年来,南平市委按照“高位嫁接、重心下移、互动联动、一体运作”的工作思路,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一批党员干部到相对后进的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转变,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实践证明,南平市的做法,效果是好的。
  从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有利于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带动和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有利于转变机关和行业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党委要从政治的、全局的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抓紧抓好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把握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的对象、条件和程序
  各县(市、区)原则上按照村总数30%左右的比例,倒排相对后进、薄弱村,每个村选派一名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原则上按三种类型安排拟任职务:村党组织已经换届,尚未产生书记人选的村,由选派的党员干部任书记;现有村党组织书记能力较弱的,选派的党员干部任第一书记;现有村党组织书记能力较强的,选派的党员干部任副书记。原则上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作为相对后进、薄弱村考虑,但具体的认定标准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⑴村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领导班子形不成核心,领导班子成员整体素质较差,思想观念陈旧,工作能力弱,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较长时期打不开局面;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关系不协调,特别是村主干之间不协调,主要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办事不公,甚至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党群干群关系紧张。⑵村级换届未选出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没有合适人选。⑶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发展农村经济措施办法不多,收效不大;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在1万元左右,贫困落后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不能为农民提供需要的服务,计划生育工作落后。⑷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较差。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的情况比较突出,存在不公开或假公开现象,群众意见较大。⑸社会治安比较混乱。群众性群体上访较多,治安案件多发,偷私渡、六合彩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封建迷信、乱滥建庙宇现象严重,宗族势力或其他恶势力严重干扰村务。⑹其他认为应列为相对后进、薄弱村的情况。
  驻村任职的党员干部主要从省、市、县(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驻闽单位中选派,也可以少量地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派。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选派处、科级干部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任职;中央驻闽单位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市、县(区)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纳入所在地的选派范围。
  选派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事业心、责任感强,勇于奉献,吃苦耐劳;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公道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原则上要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或业务骨干要优先选派。
  确定选派党员干部要贯彻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布选派党员干部的条件、驻村所任职务、职责任务和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把好选派党员干部素质关,确定初步人选;同级党委研究确定,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审定。
  三、明确驻村任职党员干部的职责和任务
  党员干部驻村任职时间原则上为3年。按照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村党组织建设“五个好”的目标要求,驻村任职的党员干部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⑴建设好领导班子。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重点建设好村“两委”领导班子,着力培养政治素质好、乐于奉献、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群众公认的村党组织书记的合适人选。
  ⑵带领好党员干部队伍。加强对村干部和党员的教育管理,认真做好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积极培养乡土人才,大力推广农村适用技术。努力把农民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组干部。搞好党员活动阵地建设。 
  ⑶建立好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规范议事程序和决策办法,严格执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村务民主听证,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⑷创造好小康建设业绩。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带领群众找好符合村情实际的发展经济路子,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努力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排查和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
  ⑸赢得广大群众拥护。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树立公道正派形象,埋头苦干,扎实工作,虚心向群众学习,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四、认真搞好驻村任职党员干部的管理
  选派的党员干部管理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实行任职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选派单位双重管理,以任职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为主。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负责做好省直单位和中央在榕单位党员干部的选派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设区市委组织部负责对选派党员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注意加强对市直单位选派的党员干部管理。中央驻闽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垂直管理单位在榕以外的,其选派的党员干部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党员干部驻村任职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
  建立选派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和监督保障等制度。各级要对选派党员干部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地要按照选派干部的职责任务,根据选派村的实际,帮助选派的党员干部制定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要建立健全选派党员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党员干部任职期间的情况。年度考核,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选派单位联合进行,与当地干部的年度考核一同安排,参加当地的评先评优,考核结果抄送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备案。对经考核不称职的选派党员干部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选派单位重新选派。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要加强对驻村任职党员干部日常管理,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驻村任职结束前,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选派单位会同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对选派的党员干部进行全面考核,乡(镇)党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含在岗情况)、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为加强对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闽单位选派的党员干部管理,从省直有关单位的正处级干部中选派8名领队干部,到除厦门外的设区市,领队干部具体工作依托在设区市委农办。市、县(区)也要相应确定领队干部,领队干部可由驻村任职的党员干部兼任。领队干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对驻村任职党员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组织制定驻村任职工作的具体规划,并抓好实施,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协助做好驻村任职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上级委派的其他职责。
  五、切实保证驻村任职党员干部的待遇
  选派的党员干部驻村任职期间,由选派单位发放工资,享受选派单位的各项奖金、福利等待遇,保留编制、职务和职数,不得影响其正常职务提升、调资和职称评定;职务(岗位)工资上浮一级(档),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上浮的工资予以固定保留;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参照干部下派锻炼的标准,每月给予一定的固定生活补助和往返路费报销;派出时,发给一定的生活安置费。选派党员干部在驻村任职中表现突出、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选派单位应将其列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评优名额。选派党员干部任期考核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使用。对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愿驻村任职的党员干部,不得提拔使用。
  党员干部驻村任职期间,每人每年安排5000元办公经费,专款专用。省直和中央驻闽单位选派的党员干部办公经费,由选派单位负责解决;市、县(区)选派的党员干部办公经费,由设区市与县(市、区)协商解决。
  六、加强对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把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作为我省农村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牵头负责,有关党政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涉农、计划、财政、民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改善生产条件、落实农村政策、提高科技服务水平、搞好农产品流通、发展产业化经营等方面搞好服务;在资金安排、项目审批和立项、信贷等方面向农村基层倾斜;重点支持农村低保、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要把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选派科技特派员服务农村工作。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分析选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选派村,了解选派的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切实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加强宣传,为选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市、县(区)委要整合力量,投入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工作有效进行。
  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工作要真正取得实效,关键在县(市、区)委,落实在乡(镇)党委。县(市、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乡(镇)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坚持和完善省、市、县(区)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和选派单位挂钩帮扶相对后进、薄弱村制度,实行“捆绑”考评,把选派工作成效作为联系的领导干部和选派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相对后进、薄弱村整建帮扶工作要立足长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每轮干部驻村任职工作结束前,要进行检查考评,相对后进、薄弱村面貌没有明显变化的,要继续作为帮扶对象,干部驻村任职工作不得断档,挂钩联系的领导和部门不得脱钩;有明显变化的,要继续指定党建工作指导员,巩固和扩大帮扶成果。
  各地要在摸清村情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好选派工作。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干部选派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农办负责,由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党员干部报名。各设区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向市委组织部报名,县(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名。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和各市、县(区)委组织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选派干部的资格审查。选派工作的进度要求是:6月上旬,各市、县(区)委和省直单位、中央驻闽单位制定选派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落实选派党员干部人选,做好资格审查。6月中下旬,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和各市、县(区)委组织部根据各相对后进、薄弱村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选派的党员干部名单,负责完成对选派的党员干部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天。6月底,省委组织部和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将本级选派的党员干部名单通知有关县(市、区)委,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与各乡(镇)党委协商沟通,由乡(镇)党委发出任职通知。7月初,所有选派的党员干部到村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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