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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被盗  失主反被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古田电视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24 9:03:45

    今年开春,古田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失主爆炸物品被盗,自己却反被判刑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身为矿山爆破员兼安全员在依法承包开采辉绿岩矿山时,其作为矿山爆破员兼安全员向仓管员领取炸药6包、雷管5枚用于矿山爆破使用,当天林某在矿山作业后,没有按规定储存在仓库内,而将剩余的雷管1枚、炸药2包存放在工地的工棚,后该矿山的工人刘某将雷管1枚及炸药三分之一筒、导火索6厘米偷去。2004年8日10日下午1时30分许,刘某向工头汪某索讨工资未果,而用所偷的雷管、炸药将被害人汪某炸死。案发后,林某被古田警方刑事拘留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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