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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安全生产责任状
作者:水口联动… 文章来源:水口联动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6 19:06:06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防止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现制定责任状如下:  
1、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渡口码头要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运路线、并充分考虑旅客上下的安全通道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  
3、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特别是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墟日以及台风、汛期等恶劣气候期间,必须组织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禁超载滥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安全有序。  
4、渡船不准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严禁与乘渡人员同船混载。  
5、渡船必须经海事部门检验发证处于适航状态,方可航行。  
6、凡违章渡运或失职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信息录入:水口联动中心    责任编辑:佛跳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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