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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古田县2006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nd02100-0303-2006-00023
作者:古政文〔… 文章来源:县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11:37:01

 古政文〔200685

 

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

古田县2006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和省林业厅对我县2006年林木采伐规划审核情况的批复,以及我县编制上报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经研究,决定下达2006年度全县木材生产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46570立方米,其中:主伐24570立方米、抚育间伐7000立方米、林分改造15000立方米(包括火烧山采伐),商品林采伐指标已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的具体山场及小班,并实行采伐、运输、销售三总量控制,不得随意变更。

二、人工商品林的采伐要考虑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影响,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地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坡度25度以上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一般人工用材林皆伐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

三、商品林中的天然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要严格控制皆伐作业,一般只允许进行择伐或抚育间伐,且择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40%,抚育间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

商品林的主伐皆伐林分其林龄必须达到规定的成熟龄以上。

抚育间伐的林分,应以抚育和培育森林为目的,坚持抚育间伐的基本原则,不得造成林分的破坏和退化。

采伐成片林木,必须提交该村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合格证明。

四、林权单位或个人在林木采伐招标、林木所有权转证时可根据调查设计的成果合理评估,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公开招投标,坚决制止强买青山和串标等,维护林权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农民自用材只限于当地农民修建房屋、菇房、桥梁、禽畜舍、棚架及制作家具等,不得转变为商品材出售。要提高农民自用材、食用菌等培植业用材的伐区设计率和审批办证率。凡采伐农民自用材、培植业用材、生活烧材等蓄积量杉木2立方米以下、马尾松5立方米以下和毛竹林择伐的仍委托乡(镇)林业站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和办理采伐许可证,编制审批采伐台账,并按季度报林业局资源站备案。要坚持凭证采伐制度,杜绝一些地方农民自用材无证采伐,批少砍多的现象。

六、要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建设,注意保护国家和我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木古树以及我县其他珍稀树种,如罗汉松、百日青、三尖杉、玉兰、深山含笑、白楠、阿丁枫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和大树移植。要加强铁路、国道、省道等交通沿线两旁绿化带建设,伐区应远离交通沿线两侧及自然保护区和古迹风景区。

七、继续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双持证”制度,认真做好供伐区调查设计工作。调查设计人员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DB35/T881988)、《森林抚育规程》(DB35/T761996)和《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GB/T157811995),提高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并对调查设计成果负责。

八、要做好采伐审批和运输的台账管理,搞好采伐许可证的核销归档,确保采伐限额的贯彻执行。

九、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的源头管理,加强伐区的伐中监管检查和伐后验收工作。加大林政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无证采伐,越界超证采伐和异地采伐等现象。

 

附件:1、古田县2006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统计表

2、古田县2006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一览表

 

二○○六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林业  生产  计划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8印发 

信息录入:nd02100    责任编辑:nd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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