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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古政文〔… 文章来源:县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0:52:27

  

古政文〔2007177

 

 

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城镇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古田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八日       

 

 

 

古田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规定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规定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的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和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每套建设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建设少量的廉租住房,建设套数应占经济适用住房总套数的3%

  第十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住房困难家庭户应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未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向街道、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承租直管公房的,向所在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管部门初审。初审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住房困难家庭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户籍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应提交经年审有效的《福建省古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家庭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现住房租赁凭证或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双困户”所在的街道、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要实行代办制,竭诚为“双困户”服务。

  (二)登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财政、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三)签约。入住廉租房时,承租人与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签订《古田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古田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县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建设部等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古田县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房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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