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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规划技术指标应补缴有关规费的通知
nd02100-0601-2007-00036
作者:古政文〔… 文章来源:县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8:28:44

 

古政文〔2007167

 

 

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

调整规划技术指标应补缴有关规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管理,严格规划指标控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规划技术指标应补缴有关规费的通知》(宁政文〔2007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技术指标变更应补缴有关规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因规划技术指标调整超出原审批建筑面积(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可建建筑面积)的,应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材基金、水泥扶散费、异地绿化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规费。

二、县建设局已确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并经依法组织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规划技术指标调整。确因城市规划建设等需要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的,由开发业主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情况下,县建设局提出审理意见,报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并在补缴有关规费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2007321(含2007321日)前,宗地内全部房屋单体工程质量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开发项目,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宗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古政文〔2006116号)文件执行。

四、2007321日后,宗地内房屋单体工程质量未全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开发项目(在建或未动工项目),要求更改规划技术指标增加容积率的,应缴纳的有关规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1、土地出让金

1)地面(室外标高)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当前相同地段现行拍卖价或现行评估的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当前相同地段现行拍卖价指:城市规划区内同级地段、同用途,最近一宗出让土地成交平均楼面地价,且不得低于原宗地取得平均楼面价)

2)地面(室外标高)以下地下室增加的建筑面积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1)×10%计算。

2、绿化异地费用

凡因项目规划条件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按照“同等地价、同等面积”的标准由县建设局代征、代建。

代征、代建费用=同等地价×同等面积+绿化费用

同等地价=该宗地出让平均地价

同等面积=绿化面积变更缩小的面积

绿化建设费用暂按50/平方米的标准实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材基金、水泥扶散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补缴。

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执行。

  五、有关规费的缴纳程序。县建设局根据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对规划技术指标调整后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出函给县国土、人防办等部门,由国土部门补办相关土地出让手续,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业主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向县建设局、人防办缴纳有关规费后,持缴全部缴费票据到县建设局办理规划、房产相关手续。有关规费缴入县财政专户。

六、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求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若未经审批擅自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从严处理,影响规划的按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不影响规划的,经有关部门处罚后,按相关程序补办手续,其增加容积率的应缴规费按第四条标准1.2倍缴纳。

七、未经审批,建设、国土、人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八、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古田县城市规划区内,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管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8印发  

信息录入:nd02100    责任编辑:ldw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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