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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古政文〔… 文章来源:县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7 11:00:44

   

古政文〔200732

 

 

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古田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宁政文〔2007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古田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古田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基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县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即《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古田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公布,凭前一年目录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也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四)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采购预算与计划

  (一)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局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

  (二)采购单位应在市场询价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算价格。

  (三)单位采购具体项目,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第九条 资金划拨与计划批复

  (一)政府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开具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书,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协议定点采购、医疗设备采购除外)。

  (二)纳入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其采购资金不再划入政府采购专户,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县财政局根据采购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在确认资金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批复采购计划,并抄送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条 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凭政府采购批复书、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有关文件(含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供货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已纳入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由采购单位开具支付令,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从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或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

   (二)未纳入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从政府采购专户中支付,或由采购单位与供货商直接结算,凭政府采购批复书、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发票入账。

 

第四章 主要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与采购方式

  (一)凡纳入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二)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控购小汽车除外)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其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由于技术指标等原因确有特殊要求的,且具备以下条件:(1)采购单位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2)从县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出具书面意见和适用采购方式建议并签字,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也应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其他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备案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应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的采购文件包括: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确认后送县财政局备案。采购文件备案结束后,方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五)县财政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文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责成报备人修改,重新上报。

(六)对已发出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公告

    (一)经备案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询价采购信息公告、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更正事项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其中非招标采购文件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

  (一)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维护与管理,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二)采购单位所在的监察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脑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三)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一天内进行。

  第十五条 评标中标

  (一)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备案、采购信息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抽取评审专家,不得开标、评标。

  (二)一个单位的采购项目单独进行招标采购的,该单位应派有关人员参加全过程监督,并可按规定派单位代表参加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定期汇总后进行集中采购的零星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参加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单位应及时调整参加评标的代表。

  (三)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应该负责按标书约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参与评标。

  (四)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在评标会上可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误导干预其他评标人。否则,监标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当场中止其参加评标活动,并及时报告县财政局。

   (五)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后公布采购预算价格。如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价格,采购单位不予确认或不能支付资金的,应作为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六)县财政局依法派员或委托县政府采购监督员到场监标。

  (七)除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评审专家、监标人员以及组织评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八)监标人员只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的监督,不参与评标和发表倾向性意见。

  (九)采购单位必须尊重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确认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如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否决第一中标人,必须书面向县财政局说明合法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类推第二、第三中标人。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变更

  (一)实行招标方式采购,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供下列材料:

  1.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并分别签字;

  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3.采购单位出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并盖章。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予开标,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其采购文件备案、信息公告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不需再办理采购文件备案和信息公告。

  (四)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及项目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项目验收均由采购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协议定点采购的采购合同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单位或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认真验收,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验收应当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四)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的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书上写明原因。

 

第五章 协议、定点与科研设备采购

  

第十八条 协议、定点采购

  (一)对需求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二)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在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和期限内,采购单位可自主选择协议、定点的供应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号。

  (三)协议、定点采购实行限额管理,不同项目的具体限额由县财政局在下发具体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

  (四)对已经过招标的项目,在二个月内,采购单位急需采购相同的货物(不多于原中标货物数量),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批准采用跟单方式采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采购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 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员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采购单位投诉,对县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评审专家、档案管理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具体操作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作为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宣传、解释和贯彻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市政府采购办,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政府采购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成员,政府采购各监督员。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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