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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洋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作者:卓洋联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9 8:28:20

各村、各单位: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7号令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请贯彻执行。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发展过程,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的;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全过程。

二、疫情报告的实施

1、责任报告单位(卓洋乡卫生院)建立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指定疫情报告人员和计算机网络直报人员,负责本单位或辖区内疫情的报告、业务培训和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报告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2、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的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3、责任报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及时在传染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向县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4、责任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预警报告指标事件,应用电话等方式向县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并协助填写《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步情况登记表》。

5、责任报告人应承担不同时期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相关信息监测报告。

6、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7、突发事件登记表和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8、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

三、疫情报告的途径与程序

实行卫生院网上直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报告和热线电话报告三种途径。

四、报告时限

医疗单位发现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同时用电话或传真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五、监督检查

1、乡卫生院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按月对责任报告人的报告情况进行自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检查频度:医疗单位按月进行自查。

4、对违反疫情报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按卫生部37令有关规定处罚。

 

 

古田县卓洋乡人民政府

00七年九月十三日

信息录入:卓洋联动中心    责任编辑:紫燕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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