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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
政府采购因其采购主体和采购资金来源都具有特殊性,采购主体的行为对采购资金的使用状况以及政府形象等方面都具有强烈的影响,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规范。政府采购立法宗旨主要是:①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努力节约采购支出,提高效率;②鼓励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促进充分竞争;③保证给予供应商公开、公正、公平的待遇;④政府采购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到诚实守信,提高公众对采购活动的信任度。
我国要通过政府采购的立法,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并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2、政府采购市场的含义?
政府采购市场是指因政府消费而形成的一个特殊市场,是国内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为政府财政支出中政府消费和政府投资的总和,通常占一个国家或地区年度GDP的10%以上,发展中国家规模还要大一些,一般为20%~30%。政府采购市场不同于民间市场,有特定的采购主体,采购资金为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履行政府管理职能提供消费品或为社会提供公共品,没有营利动机,不具有商业性。由于在这个市场里,采购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资金(纳税人缴纳的税金),按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将政府采购形式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包括供应商),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
3、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含义?
一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供应商有权利自由进入。
二是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全国政府采购市场。
三是自《政府采购法》实施后,要逐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供应商自由进入各地区、各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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