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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庚律师--资深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省法学会会员,曾在多个法律部门工作,现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业从事诉讼与非诉讼代理,具有丰富律师实务经验。担任“福建律师服务网”、“福建交通律师网”(http://www.fjjt.net)首席律师及多家政府网站、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与福建电视台等众多省市级新闻媒体建立良好联动合作关系,多次作为受邀法律专家参与点评法制节目。参与多个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合同管理、债权债务清偿、企业破产等法律事务,承办的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典型案例由省市电视台、报社等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主要研修方向:刑民类、合同法、公司法及房地产法等。 擅长专业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各类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刑事辩护。 执业座右铭: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办案。
林律师业务专线:(0591)87628702 手机:13859088138 传真:(0591)87628702 地址:福州市东街口东方百货(东塔楼)15层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87628702@163.com 邮编:350001
承办成功部分案例: 1999年代理的陈××诉张×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最终以女儿由陈××变更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胜诉结案。 2001年辩护的古田县“陈×油洋亭系列故意伤害(致死二人、重伤一人)案”为当地影响最大的刑事案件,通过细致分析案情,有理有据地提出被告人陈×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后被受审法庭采纳,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2002年辩护的郑××奸淫幼女案,最终郑××以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2004年代理的宁德隆鑫房地产公司对多名购房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最终裁决购房户房屋质量不合格异议不成立、应按约偿还购房余款胜诉结案。 2005年代理的王××诉连江某运输公司、福州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在肇事驾驶员无能力赔偿情况下,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应由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意见被采纳,最终由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及实际车主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胜诉结案。 2005年代理的农业银行诉平湖饲料厂及周××等十名股东贷款担保纠纷案,最终以解除十名股东担保责任胜诉结案。 2005年代理南平市建国以来第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案,在原一审已判决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7万余元)的情况下,代理二审提出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上错误并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将本案发回重审,并在代理重审一审中成功将被告从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结案,该案在众多媒体中均予报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予收录全省法院指导性判例。 2006年辩护福州李××破坏电力设备案,依法提出侦查机关所认定的涉嫌罪名不能成立、事实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最终李××于被逮捕后的次月被释放(撤销刑事立案)。 2006年辩护胡××贩卖毒品二审上诉案(查获海洛茵数量达5公斤,一审龙岩中级法院已判处死刑),接案后在研析案卷材料的基础上,据理力争提出上诉人不应被判处死刑的理由,终获二审福建省高级法院支持,改判上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代理周某等人诉青岛啤酒公司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通过力争,最终法院支持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2007年代理陈某诉中保公司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巡查,提出医保不抵销第三人侵权意见,颠覆保险理赔贯例,并获法院支持,该案被福建省高级法院推荐到《人民法院报》报道,作为指导案例。 2007年代理吴某在印度洋公海“福远号”渔轮故意杀人案,现正在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中。 ……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翠屏湖在线”等政府网站法律顾问;“泉州百姓网”常年法律顾问、“福建律师网”、“维权365福州分站”主持律师,“流浪王子福州分站”咨询律师; 福建省电子技术应用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田县翠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
担任重大项目法律顾问: 古田县城西新区整片开发房地产项目; “闽东第一高楼”古田供销大厦房地产项目; 瑞景佳园房地产项目、新秀佳园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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